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1號
再審原告 民權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丞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曹紅英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 年度
小上字第15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4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