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91號
KSDV,101,聲,91,2012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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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王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
、101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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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