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26號
KSDV,101,聲,126,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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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何倪嘉蕙
相 對 人 鄭開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再審之訴,且其所有之建物一旦遭 拍賣勢必難以回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 第61129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起 之再審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5 號,業經本院以再審之 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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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