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01號
KSDV,101,聲,101,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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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相 對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相 對 人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龍介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八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億玖仟壹佰玖拾萬零玖佰肆拾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相對人財產聲請假處分,並依本院10 1 年度建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存新臺幣(下同)191,900, 940 元之現金以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在案,為此聲請變換提存 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 號民事判決影本、本院提存所101 年度存字第 869 號提存書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存字 第869 號卷宗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於法 要無不合,遂准由聲請人變換提存同額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 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供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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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