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黃許市 李許飼 許金葉 許國瑞 生前住台. (已歿)上訴人即許 國 瑞之繼承人 許慶山 許賴素玉 許昱成 許惠青 許郁彬 許榮枝 蔣許金鑾 施許菊美 許美秋被 上 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複代理人 陳莊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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