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原 告 余政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焦經國、謝一民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
司促字第7433號),惟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焦經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3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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