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65號
KSDV,101,司聲,465,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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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恳林
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呂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七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面額新台幣肆仟零伍拾萬元之債票壹張,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 供新臺幣40,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 7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華民國居留證及護照等影本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44號卷查明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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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