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劉崇瑞
相 對 人 慶鴻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四海
法定代理人 黃啟川
法定代理人 賴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橋頭區○○○段1353地號土地於 73年間經相對人聲請查封,本院並以高民執莊助字第10800 號函,囑託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 就假扣押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6 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三、若相對人已經起訴,或有為與起訴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 具狀向本院陳明即可,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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