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陳昱維
相 對 人 孫郁盛
上債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三紙本票之提示日,並明確表示系爭三紙本
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分別自何日起算。
二、相對人孫郁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