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07號
KSDV,101,司票,1807,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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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鄭建森

相 對 人 顏梅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梅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顏梅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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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