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1年度,529號
KSDV,101,司消債核,529,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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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聲 請 人 台南市新市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相 對 人 陳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協商成立如附件一第一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 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 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2項 所明定。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 之1第4項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 行名義,觀諸該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4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審核債務清償方案,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可 否強制執行等情事為審核,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之 實體內容。且為避免程序浪費,並提高債權人參與協商之意 願,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便於債權人行使債權 ,而賦予執行力。又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論有無 送請法院認可或法院是否予以認可,如有因牴觸法令而無效 之情形,債務人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2條立法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對聲請人即債權人負 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6月 21日協商成立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爰將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情 。
三、經查,相對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協商成立如 附件第一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至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五點關於「債權人得 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部



分,並非約定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意旨,且其內容未具體明 確,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又附件二第一點內容亦未具體明確 ,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另附件一、附件二其他條款均不適為 執行名義,皆不在認可之列,併此指明,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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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