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482號
KSDV,101,司催,482,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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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柯秉菘
上聲請人柯秉菘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於聲請狀所述,應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
利人即「肇亨工程有限公司」。
二、承上,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為「肇亨工程有限公司」後,檢
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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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肇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