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一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在場客人鄭良慶於警 訊中之供述;(三)現場相片影本二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