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1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