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侯勝耀
債 務 人 翁雅玲
債 務 人 張譽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