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0號
KSDV,106,補,710,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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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許瑪琍
原告與被告曾鈺真(原名曾秋霞)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00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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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