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任信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
台幣捌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