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076號
KSDV,101,司促,29076,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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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7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劉邦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邦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5,041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3,66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3,268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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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