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黃耀輝
債 務 人 趙耀東
債 務 人 趙慶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伍仟陸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