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618號
KSDV,101,司促,28618,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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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18號
債 權 人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和


債 務 人 王龍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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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