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614號
KSDV,101,司促,28614,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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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樓


債 務 人 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
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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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