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張晉榮告與被告高雅梅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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