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8號
KSDV,106,補,698,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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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張晉榮
告與被告高雅梅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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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