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408號
KSDV,101,司促,28408,2012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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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8號
債 權 人 宋慕郊
債 務 人 江趙玉欵
債 務 人 趙正義
債 務 人 翁玉華
債 務 人 趙順利
債 務 人 趙秋燕
債 務 人 趙秋蓮
債 務 人 趙順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趙玉欵等7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江趙玉欵等7人須對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2,156,549元之原因及債權證明文件(即被繼承人趙李推、
趙正吉趙正雄趙正和等4人對債權人負連帶債務之債權
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1年3月1日計算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
若利率未經約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年息為百分之五。)
三、被繼承人趙李推、趙正吉趙正雄趙正和等4人之除戶戶
謄、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證明資料。
四、債務人江趙玉欵趙正義翁玉華趙順利趙秋燕、趙秋
蓮、趙順來等7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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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