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原告與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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