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五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被害人王秋發之供述 ;(三)被告之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酒後駕車公共 危險案生理測試、狀態報告表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 及現場相片六張可稽。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