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務 人 朱宜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玖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循環利息
總加計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