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宜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正確之違約金請求內容(聲請狀附件之信用卡契
約書第四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為循環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
與本件請求內容不符)。
二、債務人朱宜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