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41號
債 權 人 王美珠
債 務 人 簡海源
債 務 人 簡宛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海源、簡宛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應加註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
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簡海源、簡宛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