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826號
KSDV,101,司促,27826,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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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26號
債 權 人 陳信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1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00152071
號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
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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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