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802號
KSDV,101,司促,27802,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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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蘇志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志端於民國90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約定分0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
年06月11日止累計266,055元未給付,(其中91,415元為
本金,174,6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志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6月11日止累計500,650元未
給付,其中170,912元為消費款;326,13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78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志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1415 │ │6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志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0912│ │6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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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