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4425號
TPBA,90,訴,4425,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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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五號
  原   告 露西小棧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府訴字第九○○三
七○三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而誤列台北市政府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五號裁定命其 依法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 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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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西小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