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98號
KSDV,101,司促,27698,201206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8號
債 權 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賢
債 務 人 宏合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合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