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88號
KSDV,106,補,688,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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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陳碧峯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雲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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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