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167號
KSDV,101,司促,27167,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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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6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陳志斌
債 務 人 姜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
)以上則不收違約金,⑵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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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