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鄭俊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叁萬玖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