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8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國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國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8,466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4,857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43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