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936號
KSDV,101,司促,26936,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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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麟德於091 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 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650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46,65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87 元
整及違約金1,706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6,657元整自093 年07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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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