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冠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申請註冊之第00000000 號「輪圈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以「原告之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告機關 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九)智專三(三)○六○○七字第○八九八九○○ 一二二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對上開審 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 分應予撤銷,參加人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冠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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