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617號
KSDV,101,司促,26617,2012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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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17

債 權 人 楊素真


債 務 人 侯秋珠即妙恩居家護理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秋珠即妙恩居家護理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妙恩居家護理所向主管機關申報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暨其
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侯秋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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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