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483號
KSDV,101,司促,26483,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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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4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陳福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福坤於09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565元整未為
清償(含代償金額50,000元整、手續費399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2,666元整及違約金1,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0,000元整自09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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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