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446號
KSDV,101,司促,26446,201206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4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洪秀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秀幸於民國9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21日起至95年10
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6月01日止累計198,479元未給
付,其中103,011元為本金;95,384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秀幸於92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92年06月02日起至95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
年06月01日止累計97,992元未給付,其中50,536元為本
金;47,37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秀幸於93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93年08月10日起至98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1年06月01日止累計217,344元未給付,其中123,
520元為本金;79,410元為利息;14,41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秀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6月01日止累計104,458元未
給付,其中42,821元為消費款;58,037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
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44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秀幸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0536 │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秀幸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3011│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秀幸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23520│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洪秀幸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821 │ │6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