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301號
KSDV,101,司促,26301,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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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01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陳富興
債 務 人 呂詩晴(原名:呂佳真


債 務 人 呂享泰(原名:呂和遠)


債 務 人 呂芳妤

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陳秀梅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資容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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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