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李承淯
兼法定代理 李冠憶
人
一、債務人李承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馨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李冠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零伍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