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林信義部長)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係參加人乙○○對原告申請之第00000000號彈簧成型機之結構改良 新型專利案,主張不具新穎性,提出異議,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駁回後,參加人 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撤銷原處分,著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另為適 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