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085號
KSDV,101,司促,26085,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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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8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岳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
個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
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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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