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060號
KSDV,101,司促,26060,201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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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方仁義
債 務 人 祐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祐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祐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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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