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22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蕭沛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9月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101年2月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
臺幣17647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