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杜嘉宸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
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捌
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