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53號
KSDV,101,司促,25553,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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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5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債 務 人 陳仲甫

債 務 人 朱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貳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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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