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438號
KSDV,101,司促,25438,2012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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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38號
債 權 人 柯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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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采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采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計算之起迄日(如無法提出,是否以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債務人徐采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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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